本报北京11月20日讯(记者 陈君)曾被媒体报道的见义勇为的张叔权,把行凶者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被告郭世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叔权经济损失14293.6元。据悉,此类以法律形式维护见义勇为者利益的案例目前尚不多见。
2000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郭世峰窜至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新远达汽车装饰部门前,趁事主雷学军不备,将雷学军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灰色富康牌轿车内后排座位上的一只黑色手包(内有人民币4600元、诺基亚牌5110手机一部等物品,物品价值人民币1320元)偷走。被事主雷学军发现后,被告人郭世峰逃离作案地点,在事主及群众抓捕被告人郭世峰时,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大折叠刀将前来抓捕的群众张叔权、赖华畴扎伤。经法医鉴定,张叔权为轻伤(偏重)。
另查,1998年5月3日及今年3月5日,郭犯2次作案,共抢劫人民币8000余元。法院判处郭世峰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